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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度青橄榄 发表于 2022-11-2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中国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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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指南》专家共识

《中国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指南》专家共识


随着“健康中国”建设的逐步深入推进,康复医学在促进全民健康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1]。康复治疗师作为康复医疗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与地位不可替代。随着体量的不断扩充,该群体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同步人才质量提升与体制机制完善阶段。以标准为导向建设高质量的康复治疗师队伍已成为我国康复医学发展的一项重要议题[2]。目前,我国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建设仍不完善,同时在标准建设路径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与矛盾。为此,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治疗专业委员会与标准委员会组织专家就《中国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指南》形成如下共识,旨在为我国多模态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提供统一路径与规范性框架,最终形成系统、科学且具中国特色的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体系,为我国康复治疗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1  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1.1  规范“康复治疗师”的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3]。“康复治疗师”这一称谓虽在行业中广泛存在,但在目前《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被列为“康复技师”(目录编号2-05-07-13,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康复技师)[4]。

专家们认为,“技师”通常是在实验室或辅助科室如检验科、影像科等、围绕仪器工作,而康复治疗师是在临床一线、围绕患者开展医疗工作,所以该职业分类名称并不足以体现康复治疗师群体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意义。基于这一现实问题,本共识暂以“岗位标准”代替“职业标准”的表述。专家们建议,应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并结合中国现实国情,依托中国康复医学会的行业影响力,以团体标准的形式推动“康复治疗师”职业名称的规范,为后续相应的立规立法夯实基础。

1.2  为建立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制度提供过渡
目前,康复治疗师群体参照“卫技”类行业管理,但“卫技”类尚无准入标准及准入类考核,业内暂以职称考试代替执业资格考核的职能。但职称考核主要体现个体的水平等级且与个人晋升意愿相关,在职业资格管理中属于水平评价类考核,并非准入类考核[2]。

专家们认为,现有的“卫技”类标准与考核对于康复治疗师队伍发展而言作用并不完善,亟需建立准入类标准,并依据此标准体系在相关人员毕业后或入岗前尽快建立统一的筛选机制,最大限度保障临床康复医疗质量,为康复治疗专业教育提供出口导向,使康复治疗师准入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经验可循,最终推动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2  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的思路

2.1  建立“1+X”岗位标准体系以适应多元化发展趋势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业内从事康复治疗的专业人员分为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言语语言治疗师等,各职业拥有独立的资质认证、教育认证体系及学术职业团体[5—6]。而我国康复医学发展的契机与轨迹孕育了(综合的)“康复治疗师”这一职业,且其广泛存在于各类各级康复医疗机构或部门中,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且可行的现阶段康复治疗师教育模式[7—8]。同时,从办学数量上看,高等职业教育的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和本科教育的康复治疗学专业目前仍是我国临床康复治疗师最主要的人才来源[8]。近年来,我国康复治疗师群体出现了下列多元化的趋势:①专业分化: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言语语言治疗师、假肢矫形师等;②专科分化:神经康复治疗师、肌骨康复治疗师、心肺康复治疗师、老年康复治疗师,儿童康复治疗师、中医康复治疗师等;③专项技术分化:如各项专项技术治疗师等。

专家们认为,我国康复治疗师的综合发展或多模态分化发展的趋势将长期存在,但无论是否分化或如何分化,康复治疗师群体均应具备基础的、共性的岗位能力,这是人才质量的“最低标准”[2]。专家们建议,在系列标准制定中,应把握“1+X”原则,其中,“1”为综合、基线能力标准;X为亚专业/专科/专项能力标准。“1+X”岗位标准体系可以对应我国治疗师多元化、多模态的分类现状,从而适应不同类型岗位需求。

2.2  建立统一的内容框架为各类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提供“通用语言”
专家们认为,在康复治疗师多模态发展的背景下,各类治疗师岗位标准的编制需要统一内容框架,即需要先行建立“编制标准的标准”以保证各类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在同一基准下的一致性表述。因此,共识组专家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基础上融入学科元素,并吸纳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以下编制指南意见。

为避免分类及表述混乱,本共识暂以“康复治疗师”这一名称指代所有类型的治疗师,各种专业、专科、专项分类均可参照本共识制定相应标准。

3  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原则

3.1  整体性原则
依照本共识所编制的标准,应能反映当前康复治疗师岗位活动在我国的整体状况和水平。不仅要突出该职业的主流技术、主要技能要求,而且还应兼顾不同地域或行业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同时还应适当考虑其未来发展。原则上应定位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是多数人员经过教育、培训或岗位实践能够达到的水平。

3.2  准入性原则
康复治疗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的宽窄、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难度的高低或技术复杂程度不同,在临床工作中可能存在不同等级。专家们认为,本项工作目标与康复治疗师的准入工作相关。因此,依照本共识所制定的标准应着眼于该岗位准入层面最低标准,暂不纳入考虑更高等级的制定。

3.3  规范性原则
标准的内容结构、表述方法应符合《GB/T1.1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9];术语应保持一致,同一概念应使用同一个术语;文字描述应简洁明确且无歧义, 能被专业人员所理解;所用技术术语与文字符号应符合国家最新技术标准。

3.4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不仅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现场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而且应符合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3.5  可操作性原则
标准内容应力求具体化,可度量、可检验,以便为后期康复治疗师准入考核(执业资格考核)提供实施依据。

4  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的内容要素

4.1  范围
应简明扼要阐述所编制标准的内容范围和适用范围。

4.2  术语和定义
需对所编制标准中涉及的核心词条进行定义,术语名称需中英文对照。

4.3  岗位概述
4.3.1  环境条件:康复治疗师所处的客观工作环境。
4.3.2  工具设备:岗位工作中所采用的工具和设备。
4.3.3  岗位能力特征:指从业人员从事该岗位须具备的素质特质和潜力特质。如物理治疗师可参照加拿大物理治疗协会提出的下列康复治疗师岗位胜任力要素框架制定:①专业能力;②交流;③合作;④管理;⑤领导力;⑥学术;⑦专业性[10]。

4.3.4  普通受教育程度:从业人员初入岗位时须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及受教育的专业要求。

4.4  基本要求
4.4.1  职业道德:从业人员在岗位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以及工作精神和敬业精神在岗位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应列出最能反映本岗位特点的职业守则。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

4.4.2  基础知识: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掌握的通用基本理论知识、安全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即通识知识。应本着实用、够用的原则,列出与本岗位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岗位活动的核心基础知识。

4.5  岗位要求
岗位要求是在分析、细化岗位活动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完成本岗位具体工作所应具备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的描述,是标准的核心部分。岗位要求包括:岗位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四项内容,相关内容之间的关系见表1。

《中国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指南》专家共识

《中国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指南》专家共识


4.5.1  岗位功能:从业人员所要实现的工作目标,或本岗位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应根据岗位的特点,按照工作领域、工作项目、工作程序、工作对象或工作成果等划分岗位功能。具体要求为:①每项岗位功能都应是: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在本岗位的日常工作中定期出现;可独立进行培训和评价。②岗位功能的划分标准要统一。③岗位功能的规范表述形式是:“动词+宾语”。

4.5.2  工作内容:完成岗位功能所应做的工作,是岗位功能的细分。在制定标准时,应按照工作种类、工作流程或工作对象等划分工作内容。具体要求为:①每项工作内容应是一个有始有终的完整过程,或是可观察到的具体工作单元,或是完成一项服务,或是产生一种结果。②通常情况下,每项岗位功能应包含2项或2项以上的工作内容。③工作内容的规范表述形式与岗位功能相同。

4.5.3  技能要求:完成每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能力,是工作内容的细分。标准制定时应列出从业人员可独立完成的技能要求,其描述应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要求为:①技能要求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对每项技能应有具体的描述,能量化的要量化;对于不同等级中同一项工作或技能,应分别写出不同的具体要求,不建议用“了解”“掌握”“熟悉”等词语或仅用程度副词来区分等级。②技能要求的规范表述形式为:“能……+动词……”或“能+动词……”等。③技能要求中涉及工具设备的使用时,不能单纯要求“能使用……工具或设备”,而应写明“能使用……工具或设备做……”。

4.5.4  相关知识要求:达到每项技能要求必备的知识。在制定标准时,应列出完成岗位活动所需掌握的技术理论、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等知识点。相关知识要求应与技能要求相对应,是具体的知识点,而不是宽泛的知识领域。

4.5.5  所需能力特征程度:指“4.3.3 岗位能力特征”所述的各项能力特征在各项工作内容的重要程度,以5等分法描述(采用“★”到“★★★★★”标识),未涉及的能力特征可不列出。

4.6  权重表
4.6.1  理论知识权重表:列出基本要求和岗位功能对应的相关理论知识要求在培训、考核评价中所占的权重,样表见表2。

《中国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指南》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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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技能要求权重表:列出和岗位功能对应的技能要求在培训、考核评价中所占的权重,样表见表3。

《中国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指南》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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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编制程序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2019年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标委〔2019〕1号)[11]及中国康复医学会2020年印发的《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常规工作程序(试行)》(中康发〔2020〕47号)[12]实施,一般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的程序进行。本共识主要阐述起草部分内容规范,其余程序由归口单位统筹实施。

6  小结

系统、科学、规范地建设康复治疗师人才队伍,保证并提升其服务水平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着力点之一。鉴于现在与未来康复治疗师队伍已呈现专业/专科化发展趋势,因此建议各专业/专科分别制定相应的岗位标准,即实行“统一体系、分类评价”。本共识专家组从尊重学科发展规律的角度出发,力争通过此文的发布,为各类康复治疗师岗位标准的起草编制提供规范性框架,从而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康复治疗师系列岗位标准,以行业自律精神不断促进康复治疗师队伍的高质量发展与相关政策体系的健全。由于涉及面广,加之专家组在该领域实践经验难免有限,谨以此抛砖引玉,并希冀能够在各类治疗师岗位标准编制的实践工作中将之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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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康复医学杂志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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